重庆市女职工产假的休息天数对照表

发表时间:2014-03-28 浏览次数:89

女 职 工 产 假 的 休 息 天 数 对 照 表 201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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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基数98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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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天基本产假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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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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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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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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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假(24岁后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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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生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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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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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预产假)+83天(产后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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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础假上+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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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多生一个基础假上增加15天《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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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45天产假。宫外孕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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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数上增加20天《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0天(国务院6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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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数上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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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劳动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1、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2、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3、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4、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5、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6、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惠。(3)、《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女职工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因此,在该规定实施后,我市晚育女职工可以享受128天的产假。(4)、《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国家规定的产假为基础产假,符合晚育条件的,应多享受20个工作日的晚育假。产假期间待遇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杜律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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