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婚假放假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1-11-08 浏览次数:346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

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

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

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

、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

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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