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婚假的具体规定

发表时间:2011-11-08 浏览次数:477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

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

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

遇。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

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

视为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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