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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1-09 浏览次数:139
男女双方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登记结婚
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对
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给予下列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婚假
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产假
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的,延长产假30天,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
奖金、福利待遇;夫妻在异地工作的,给
予男方20天照顾假,按探亲假处理;
(四)晚婚晚育的农民,免去本人当年的义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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