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婚假规定

发表时间:2011-11-16 浏览次数:218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

 一般婚假为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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