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徽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发表时间:2011-11-03 浏览次数:119

安徽省2011年计生新条例规定:从领独生子女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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