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独生子女奖励费标准是多少?

发表时间:2011-11-07 浏览次数:378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第一款规定,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10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只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只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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