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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190
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以上,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是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从财政拨款中列支,其他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是农村居民的,由乡镇、村发给,或采取其他形式奖励;是城镇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如果在离婚前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则仍然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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