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238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2009〕12号

印发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面解决我市城镇职工退休时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现作出以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注重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通过解决城镇职工退休时计划生育奖励问题,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推动人口计生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兑现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的承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2.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建立和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体系。

4.统筹考虑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促进城乡计划生育奖励机制协调发展。

二、政策措施

(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界线和办法。

1.奖励补助金的对象。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的。

2.奖励补助金的标准。参照原奖励政策,按照职工退休时上年职工年均工资的30%(无子女人员按100%)确定奖励标准。

在本办法之前已领取部分奖励金的,应予以扣除。

3.奖励补助金由职工办理退休时的所在单位负担,各级政府财政兜底解决。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原职工所在单位有能力支付的,奖励补助金由所在单位负担。

(2)原职工所在单位没有能力支付的,由政府帮助单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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