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落户程序

发表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464

所需证件原件:1、男女双方户口簿;2、男女双方结婚证;新生儿出生证明;4、二胎落户需审批表和生育证;5、2008年8月1日前出生的一胎需带生育证。

所需证明原件:1、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呼市计划生育证明”2、男女双方工作单位落户证明,如无工作则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户籍地(县、区)级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4、如户在本辖区而人不在本辖区居住的除带以上证明,还需带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呼市生育申报证明”。

新生儿出生后60天内应到现居委会申报、领取“呼市新生儿申报证明”,未及时申报者,征收社会抚养费200-500元,新生儿居住在本辖区内,须将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二胎生育证、审批表的复印件一份交居委会。

以下为所附的各种证明格式:

1、呼市计划生育证明

,男, 族, 年 月 日出生,户籍地 旗(县、区) 乡镇(办事处),于 年 月 日与 结婚。

特此证明

,女, 族, 年 月 日出生,户籍地 旗(县、区) 乡镇(办事处),于 年 月 日出生计划(内外) 孩(男、女)。

特此证明

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

年 月 日

2、呼和浩特市生育申报证明

兹有我管区居民 ,住址 乡镇(办事处) 村(居)委会,于 年 月 日与 结婚, 年 月 日出生(男、女)孩,已在本区申报生育,特此证明。

镇(办事处) 村(居)委会

年 月 日

3、 落户证明(单位)

石东路街道办事处:

兹有我单位职工 于 与 年 月 日与 人结婚,系初(再)婚,于 年 月 日出生计(内外)(男女)孩属第 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4、落户证明(居委会)

石东路街道办事处:

兹有我居(村)委会居民(村)民于 与 年 月 日与 人结婚,初(再)婚于 年 月 日出生计(内外)(男女)孩属第 胎。

居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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