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发表时间:2016-09-20 浏览次数:147

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增加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一条对保护已婚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

第40条增加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当予以补偿。

第42条增加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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