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惯例涉外仲裁
国际惯例涉外仲裁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335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给 各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和裁决,这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能最终解决争议。
仲裁的重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各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 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可以自行约定或选择仲裁事项、仲 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适用法律、裁决效力以及仲裁使用的语言等。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既是仲裁的主要特点,也是仲裁的优势,仲裁的其他 特点和优势有:当事人有权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仲裁审理的非公开 性;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以及程序简便,结案较快且花费较少。
以仲裁的方式处理争议,在国际上已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古罗马时代,
就开始出现了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商业往来中发生纠纷的做法。到了 13 世纪中 叶,在英国的一部年鉴中出现了有关仲裁的记载;在地中海各港口所采用的
《海事法典》中提到了以仲裁庭解决争议的问题;在瑞典的某些地方法典中
也承认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法方式。后来,在 1697 年,英国正式制定了 第一个仲裁法案:在 1887 年,瑞典也正式制定了第一部有关仲裁的法律。早 期的仲裁,主要用以解决国内的民事纠纷,处理债权债务方面的争议。到了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期,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仲裁也被用以解决
国际贸易中发生的争议,不少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制定了有关仲裁的立法,承 认仲裁的法律地位。这就是国际上仲裁制度产生的简要历史。
然而,仲裁制度的迅速发展,即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争
议在世界上得到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这是本世纪的事情。
近 100 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为了解决各国在仲裁立法上的分歧和促进各国仲裁立法及实践的统 一化,在联合国的推动和主持下,先后签订或通过了 3 个最主要的有关仲裁 的国际公约或法规,1958 年在纽约签订了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公约》,现已有 84 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公约;1976 年制定了《联合国国 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现已广泛地被临时仲裁和一些常设仲裁机构所 采用;1985 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现己有一些 国家参照该示范法修改了或正准备修改本国的仲裁立
(2)为了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仲裁的发展,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和服 务,很多国家的工商会,一些非政府间的国际或地区组织及行业协会,相继 成立了常设仲裁机构并制订了他们的仲裁规则,从而使单一的临时仲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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