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

发表时间:2012-04-16 浏览次数:317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24 生效日期: 1994-08-24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94)财税政字第15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子今年6月份下达了(94)财税字第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为了平衡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实征关税)/(1—法定消费税税率)×100%

此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的,不予调整。

以上请予执行。

相关法规:临时 卷烟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消费税 税率 调低 财政部 进口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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