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通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骗取海关核销行为确定
发表时间:2012-08-03 浏览次数:466
2002年《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意见》第9条规定:“在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中,以假出口、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致使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经营人无法办理正常手续而骗取海关核销的,不认定为走私犯罪。”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行为人并没有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则属于后续走私。在加工贸易活动中,比如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来件装配等,这些货物加工后要复运出境,所以,在进口环节没有征收相关税款。如果行为人没有复运出境,或者虽然复运出境,但在核销时采取欺骗手段,实质是偷逃税款,应属于走私。这种手法由于不属于后续走私,只能归结为通关走私。因为其货物是通关进境的。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