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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频繁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深层原因与对策选择
发表时间:2012-06-14 浏览次数:346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将近3年,但国外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趋势并没有因此而减弱,反而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反倾销问题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一、国外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的严峻形势

在众多国外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中,欧盟对中国彩电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案例可以说是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也最具有典型性,由此可见,研究反倾销问题并探讨一些应对措施,对从事跨国经营的中国企业非常具有迫切性和战略意义。

1988年,欧共体在当地彩电生产企业的要求下,开始对来自中国的小彩电(42厘米以下)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在该案中,欧共体指定以韩国ct-1455型彩电作为确定中国彩电正常价值的参照物;1991年7月18日,欧共体做出终裁,决定对中国国有企业统一征收税率为15.3%的反倾销税,这是欧盟对中国彩电企业的第一次打击。

随着此次反倾销措施的成功实施,欧盟对中国彩电企业的制裁越来越变本加厉,直至将中国彩电企业彻底驱逐出境。1992年11月,欧盟又对来自中国的大彩电(42厘米以上)立案调查;1995年4月1日,欧盟委员会作出终裁,决定对所有中国企业征收25.6%的最终反倾销税。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1991年裁定的对中国小彩电征收的反倾销税应于1996年7月到期,但一些欧盟彩电厂家为了阻止中国彩电重返欧洲市场,1995年,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对中国小彩电反倾销案的期终复审请求,欧盟委员会借此机会,不仅对中国的小彩电,而且发起对大彩电案的临时复审,并将大、小彩电视为同一品种。1995年8月8日,欧共体对中国彩电发起临时复审调查,调查中,欧盟指定新加坡作为中国的替代国,用新加坡彩电市场价格作为中国彩电正常价值的参照物。此次临时复审延续达40个月之久,大大超出了欧盟反倾销法规定的关于复审案一般应在12个月内结案的规定期限。1998年12月2日,欧盟决定对所有来自中国的彩电征收44.6%的反倾销税,直到目前,欧盟仍然维持着对中国彩电企业的高额反倾销税制裁。

受欧盟不断加码的高额反倾销税制裁的影响,中国彩电产品被逐步完全排斥在欧盟市场之外。虽然在本案的最后阶段,受中国企业联合起来奋起抗争的影响,欧盟在种种限制条件下暂时为中国企业开启了一条市场的门缝,但是,每年几十万台的配额对于年产量超过6000万台的中国彩电企业而言只是杯水车薪,对于年消费量高达4000万台的欧盟彩电市场而言也是微不足道的。

2003年,美国又开始对中国彩电产品展开全面反倾销调查。2003年5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接到国内企业和相关工会组织提交的对中国和马来西亚彩电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经过调查,2004年4月,美国商务部最终裁定中国彩电产品存在倾销,并对长虹、康佳、创维、海尔、tcl等彩电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大部分企业将被征收20%以上的反倾销税,只有厦华的反倾销税率较低,为4.3%。20%以上的反倾销税率意味着美国市场对中国彩电企业关上了大门,中国彩电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努力再次遭受严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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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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