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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中的加工农产品问题
发表时间:2012-06-06 浏览次数:192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原有的一些贸易保护措施将难以继续使用,而反倾销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所许可的在特定情况下使用的贸易限制措施则有可能获得较多的运用。因此,如何合理、恰当和适度地运用反倾销措施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讨论国际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加工农产品问题,即是否应在特殊情况下保护国内初级农产品生产者免受加工农产品的倾销和补贴的损害。本文认为关于该问题的争议显示了合理运用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的重要性。毫无疑问,受到进口产品的倾销或补贴损害的国内产业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获得保护。但是,只有采取适当的方法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一、由加工农产品而引起的问题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和各国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的规定,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或补贴;其二,该产品的倾销或补贴对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之工业造成损害。在确定进口产品的倾销或补贴是否对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之工业造成损害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定义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之工业。唯有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之工业而不是生产其他产品之工业遭受由进口产品的倾销或补贴造成的损害时,进口国才可对该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对此,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对何谓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之工业作出了规定并被各缔约国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所遵循。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对国内工业定义为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所有生产者。对同类产品则进一步定义为与受审查的产品相同-即在所有方面都相象的产品;或尽管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象,但在特性上与受审查的产品十分相似的产品。虽然根据上述定义在解释何谓“在特性上与受审查的产品十分相似”时难免发生争议,但是当进口产品与国内工业生产的产品显著不同时,同类产品的确定应无问题。此时,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之工业的确定似也应无问题。然而,当进口产品为加工农产品时,尽管该加工农产品与用作原料的初级农产品(比如,浓缩橙汁与橙子)可能很不相同,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国内工业是否应被视为生产加工农产品的国内工业的一部分却成为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其意义在于,如果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国内工业应被视为生产加工农产品的国内工业的一部分,那么尽管生产加工农产品的国内工业未受进口加工农产品之倾销或补贴的伤害,只要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国内工业受到进口加工农产品之倾销或补贴的伤害,进口国即可对该进口加工农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反之,如果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国内工业不应被视为生产加工农产品的国内工业的一部分,那么唯有当生产加工农产品的国内工业受到进口加工农产品之倾销或补贴的伤害时,进口国才可对该进口加工农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而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国内工业是否受到进口加工农产品之倾销或补贴的伤害,则将不于考虑。

二、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实践及理论

1.美国

早在1979年,美国参议院金融委员会在其报告中即指出:由于农业的特殊性质,诸如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在确定农业产业是否受到实质性损害时会存在特殊问题。比如,就畜牧业而言,某一特定产业的情况显示其正处于良好状态;而实际上情况可能正相反。因此,当销售和就业可能在牛肉生产产业正上升时,经济损失也正在发生。即由于饲养肉牛因价格因素而无利可图,致使牛群被宰杀。基于该参议院金融委员会报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关于进口加工农产品的倾销和补贴案件中开始考虑是否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将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者与农产品加工者归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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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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