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关税税则解读
日本关税税则解读
发表时间:2011-03-04 浏览次数:251
一、税则概述
关税税则(tariff),又称关税税率表(tariff schedule),是一国制定和公布的对进出其关境(customs boundary)的货物征收关税的条例和税率的分类表。表内包括各项征税或免税货物的详细名称,税率,征税标准,计税单位等。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协调制度》(h.s)。它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customs cooperation classification nomenclature,简称cccn)的基础上结合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法》(sitc— 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制定而成的。h.s是一部多功能的结构式的商品分类目录,其类、章及4位数字级税目的编号和内容与修改过的《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的类、章及4位数字级税目相同,共有21类97章,其中第77章留空备用,故实际上是21类96章。另外,第98章和第99章保留供签约国备用。第1—24章为农产品,从第25章起,为工业产品。h.s四位数字级的税目编号计有1241个。其中930个4位数字级的税目又细分为一级子目(即五位数字级子目或第六位数字为“0”的六位数字级子目)和二级子目(即六位数字级子目)。六位数字级子目有:5113个。4位数字级的税目编号主要用于计税,5位数字及六位数字级的子目号主要用于海关统计。
关税税则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种,大多数国家实行复式税则。所谓单式税则,指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同类商品的进口,没有差别待遇,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各国都使用单式税则,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在关税上指差别和歧视待遇,都改用复式税则,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肯尼亚等还在使用单式税则;复式税则是指一个税目有两个以上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使用不同税率。各国复式税则不同,有二、三、四、五栏不等,设有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等,一般是普通税率最高,特惠税率最低。复式税则的广泛使用主要是为了贸易竞争的需要,对不同国家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或为获取关税上的互惠,以保证其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来源,它是一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日本关税法律相当复杂,与关税相关的法律如:《关税法》、《关税定率法》、《关税临时措施法》、关于反补贴税内阁令、关于反倾销税内阁令、关于紧急关税令、关于关税配额内阁令等等。《关税定率法》是日本征收关税的直接依据,规定了税率表,征收的根据,减免税制度,关税的退税.反倾销税,禁止进口,关税委员会等事项。税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规定在《关税定率法》的附表。日本于 1988年1月1日成为h .s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同时,改采用与h.s目录一致的新的税率表。除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外,进出口统计商品目录也改用与h.s目录一致的新目录即统计商品目录,于1988年1月1日开始使用。
二、税则目录
日本的税率表把各种进口商品系统的划分为类、章、项、号以及统计细分,各类及章用简明的标题标明其所包含的商品的范围以及种类(由于商品种类众多,这里的标明并非将全部商品包含于其中) ,这种归类方法与h.s目录是一致的,其含义为:
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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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h.s条约附表的商品目录表的划分,即21类97章。
—|—
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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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h.s条约附表的商品目录表的划分,规定项为4位,号为6位数字。按照进一步的分类,能够在相同的项、号水平下进行比较。
统计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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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细分,在“号”的后面再加三位子目。
以0301.10-010、0301.10-020观赏鱼为例:
03 ・・・・・・类
0310・・・・・・项
0310.10・・・・・・号
0301.10-010・・・・・・鲤鱼及金鱼
0301.10-020・・・・・・其它观赏鱼
与h.s目录不同的是,出于满足进口统计等方面的需要,日本的税率表在h.s六位数级编码的基础上,自第七位数码起又加了三位数级本国子目,即日本税则商品目录和统计商品目录为九位数级编码。
其加列本国子目的原则主要包括:1.实行关税配额的产品;2.对待定用途实行减免关税的产品; 3.实行特惠税率的产品:(1)原产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2)原产于享受普惠制优惠关税国家的产品;4.世界贸易组织或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产品(即享受协定税率的产品);5.履行1994年4月15日马拉喀什协定和1994年3月31日日内瓦公约的产品;6.缔结国际协定,该协定规定免税的产品,如国际民用航空协定等;7.实行《进口预先备案制度》的产品;8.通过电子数据库处理退关的产品;9.需征消费税的产品;10.应受有关法律、法规管制的产品:(1)国际保护濒危物种公约;(2)医药品法;(3)食品卫生法;(4)植物保护法;(5)家畜预防传染病法;(6)化学物质及制造法规;(7)肥料取缔法;(8)检疫法等等;11.关税和统计需要加列细目的产品。
日本2004年现行税率表共有21类97章九位数级编码细分为约9300个商品目。
三、税率的设定
(一)税率的确定
关税税率可以按货物的种类确定,也可以按货物的原产地确定。按货物种类确定税率时,是将相同种类的货物归为同一类、同一章,乃至同一项、号。按货物的原产地确定税率,则是指就同一货物根据来源地所确定的税率。
其税率表的税率栏中便是按原产地的不同来设定税率的,包括基本税率、wto协定税率、一般特惠税率、ldc特惠税率、临时税率、日新协定税率(适用以新加坡为原产地的进口货物),分别依照法律以及协定的规定:
(1) 基本税率:没有特殊情况而长期适用的基本的税率,依关税定率法之规定。
(2) wto协定税率:根据wto协定,对于来自wto成员国的进口货物所适用的税率,亦称协定关税。一般比基本税率和临时税率低。
(3) 一般特惠税率:日本履行联合国贸发会议决议,从1971年8月起给予发展中国家普惠制的优惠待遇。对来自特惠受益国的进口货物所适用的税率。比基本税率、临时税率及协定税率低。目前,日本给予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和地区总数达到155个,其中47个国家被列入员不发达国家享受更优惠的待遇。依关税临时措施法之规定。
(4) ldc特惠税率:在特惠受益国中,对于来自ldc(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口货物适用的税率。税率为0。依关税临时措施法之规定。
(5) 临时税率:在基本税率不适合的情况下,临时代替基本税率适用的税率。依关税临时措施法之规定。
(6) 日新协定税率:根据日本和新加坡之间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日新协定)所确定的税率。
在日新协定栏中,根据关税取消日程表的不同,而使用以下符号记载:
[a]:从协定生效之日取消关税。(协定生效日为2002年11月30日)
[b]:从2006年4月1日起取消关税。
[c1]:从协定生效日起税率下降到2.8%,从2003年到2010年,每年1月1日进行,从2.8%下降到零关税,8年中每年下降均等税率。
[c2]:从协定生效日起税率下降到3.1%,从2003年到2010年,每年1月1日进行,从3.1%下降到零关税,8年中每年下降均等税率。
[c3]:从协定生效日起税率下降到3.9%,从2003年到2010年,每年1月1日进行,从3.9%下降到零关税,8年中每年下降均等税率。
[d]:从2004年1月1日起税率下降到6.5%,从2005年到2010年,每年1月1日进行,从6.5%下降到零关税,6年中每年下降均等关税。
同种货物根据原产地的不同将被适用不同的关税,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是:
a. 新加坡。
对属于日新协定的品目 → 适用日新协定税率。
其它品目 → 根据d项的规定。
b. ldc(最不发达国家)。
对属于一般特惠的品目和ldc特惠的品目 → 均适用零关税。
其它品目 → 根据d项的规定。
c.一般特惠对象国。
对属于一般特惠的品目 → 适用一般特惠税率
其它品目 → 根据d项的规定。
d. wto成员国、便利关税受益国以及根据双边协定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包含a、b、c项中“根据d项的规定”的品目)
(1)设定协定税率以及临时税率的品目
临时税率≦协定税率的品目 → 适用临时税率
临时税率>协定税率的品目 → 适用协定税率
(2)没有设定协定税率和临时税率的品目
基本税率≦协定税率的品目 → 适用基本税率
基本税率>协定税率的品目 → 适用协定税率
没有设定协定税率的品目 → 根据e项的规定。
e.a—d以外的其它国家。(包含d项中“根据e项的规定”的品目)
设定临时税率的品目 → 适用临时税率
没有设定临时税率的品目 → 适用基本税率。
(二)税率适用的顺序
税率适用原则上采取特惠税率优先于协定税率,协定税率优先于临时税率,临时税率优先于基本税率。不过,特惠税率仅限于满足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条件才可优先适用,而协定税率只有在比临时税率和基本税率低的情况下才可被优先适用。
以咖啡(限定品种)为例,不去除咖啡因的商品,该类商品的税号为0901.21,其对应税率为:基本税率20%、wto协定税率12%、特惠税率10%(ldc特惠税率适用零税率)。即对发展中国家符合条件的商品适用特惠税率10%(对于最不发达国家适用零税率),对其它来自协定税率适用国家、地区的进口同类商品适用协定税率12%,对来自上述原产地以外的国家、地区进口商品适用基本税率20%。
四、税率形式
日本的关税采用多种征收形式。税率表中列明的有从价税、从量税、选择税、混合税、差价税、季节税、滑动税以及无税,各税种征收的目的及商品范围各不相同。
(一)有税品与无税品
以税率的有无而分为有税品与无税品,有税品一般以征税对象的价格或数量(个数、体积、重量)为基准,前者称为从价税,后者称为从量税。
无税品约占全部商品的35%,主要为各种原材料、纸浆和纸制品、药品、化肥、机械、电气设备、车辆、船舶、仪器仪表等商品。
(二)税率的种类
(1)从价税
从价税是日本对进口货物征税的主要形式,约有58%的进口商品的关税为从价税。从价税的税额以进口商品价格为基准,随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因而能够适应通货膨胀,其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即难以适当的把握商品的价格。
(2)从量税
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数量(个数、体积、长度、重量等)为标准征收关税。 由于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数量来确定税额的,因而不会产生税额计算上的疑义,但是,在发生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关税负担不均衡的危险。从量税适用的商品如:大豆、原油等。
(3)选择税
选择税是在同一商品的税率栏中同时设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也有同时设从价税和混合税两种税率,在征税时进行比较,然后选择一种税率征收,一般选择税额高的征收。因为是征税价格高的情况下适用从价税,低的情况下适用从量税,所以,有利于充分发挥关税对于国内产业的保护机能。选择税适用的商品如:毛织品、蛋黄、鱼油等。
(4)混合税
混合税是在同一商品的税率栏中既设从价税又设从量税,征税税额是两者之和。使用混合税是为了综合从价税和从量税各自的优点,更好地平衡税负,使之更合理、适度。在进口商品价格上涨时,所课税额不致增加过多,在进口商品价格下落时,所课税额又不致减少过多,具有较好的相互补偿作用。但混合税中从价税额与从量税额的比例难以确定,是复合税的缺点。混合税适用的商品如:乳品。另外,还有一部分棉织品适用从价税与混合税的选择税。
除上述外,还有特殊形式的关税(包括差额税、滑准税、季节税及关税配额等)和特种关税(包括紧急关税和其它特种关税,如报复关税、抵销关税、反倾销关税和对抗关税等)。
五、其它符号及单位
(一)特殊符号
a.在基本税率左侧附有◎标记的,依据关税定律法第20条第2款之规定,表示用于特定用途时适用减轻税率。
b.在临时税率左侧附有◎标记的,依据关税临时措施法第8条第7款之规定,同样,表示用于特定用途时适用减轻税率。
c.在商品名称附有*标记的,表示税表细分是由关税临时措施法规定的。(无标记的是由《关税定率法》规定的税表细分)
(二)单位指代
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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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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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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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 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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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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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水 吨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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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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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
gr
|
克
|
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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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12打)
gt
|
总 吨 数
|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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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斤
kl
|
公 里
|
l
|
公 升
m
|
公 尺
|
mt
|
吨
no
|
个、根、张、头、只、匹等
|
sm
|
平 方 米
st
|
套
|
th
|
千个、千根、千张
pr
|
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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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
|
干 燥 重 量
(i.c.)
|
包 含 容 器
|
(i.i.)
|
包 含 内 包 装
(m.c.)
|
金 属 含 量
|
|
参考文献:
(1)夏申、储祥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大辞典[m].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
(2)吴家煌.世界主要国家关税政策与措施[m]. 法律出版社,1998.
(3)八尾晃.貿易取引の基礎知識. 東京経済,1998.
(4)日本関税協会.2004実行関税率表 . 日本関税,2004.
(5)日本関税協会.関税分類例規集〈加除式〉. 日本関税,2001.
(6)税関ホームページ.税率決定までの流れhttp://www.customs.go.jp/.情報出版
(7)日本関税協会.税関六法. 日本関税,2003.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