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发表时间:2012-03-29 浏览次数:231

(1)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管理人的基本职责:

a、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b、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c、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d、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e、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f、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g、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h、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i、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j 、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 管理人的其他职责

a、 第34条规定的追回财产权利

b 、第35条规定的要求出资人缴纳出资

c、 第36条规定的被侵占财产的追回

d、 第37条规定的取回质物、留置物

e 、第38条规定的取回权的决定

f 、第39条规定的载运途中货物是否支付全部价款的决定

g、 第40条规定的抵消权的决定

h 、第74条规定的聘用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

i 、第78条规定的请求终结重整程序

j 、第80条规定的制作重整计划

k 、第90条规定的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l 、第93条规定的请求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m 、第111条规定的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n 、第115条规定的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o 、第116条至第119条规定的财产分配和提存

p、第120条至121条规定的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和办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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