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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发表时间:2006-01-13 浏览次数:305
根据《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4)公司章程;(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公司住所证明。
同时,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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