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登记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

发表时间:2010-10-18 浏览次数:1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份核准登记事项:

(一)当事人对房地产不拥有合法权利的;

(二)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三)登记机关审查有疏忽,核准登记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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