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351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登记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是指企业法人登记和非法人企业登记。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变更、注销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及市、县局是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设立企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投资者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 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七条 设立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可以一次提出1至3个名称,登记机关按申报名称的顺序审核。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投资者是企业法人的提交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提交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八条 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此期间除用于办理有关专项审批的《许可证》、《验资结果报告书》外,不得转让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保留期届满后,应当重新申请核准。企业设立失败,该企业名称使用权自行失效。

第九条 设立企业的经营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必须先经有关部门审批,再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有关专项审批机关接到专项审批申请书后,应当于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自有关专项审批机关批准或者签发《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章程;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结果报告书;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投资者资格证明;

(六)企业法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八)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文件。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非法人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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