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243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 淇

二○○一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第三章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

第四章 风险投资机构

第五章 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七章 企业名称的核定

第八章 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书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企业登记以及监督管理信息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第四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不再审核具体经营项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回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批准。

对已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并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注明具体经营项目。

第六条 企业经营范围不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审批项目,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注明经营项目;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申请经营属于本办法第 五条和第 六条规定以外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予以登记注册,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可以不表述具体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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