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机构及提交材料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226

办理机构:

市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单 位 地 址电 话

市 局 肇嘉浜路 301 号 4 楼 64220000-5446

浦东新区分局 杨高中路 2900 号 68542900-101

黄浦分局 河南南路 800 号 63782209

徐汇分局 茶陵路 76 号 64038400

长宁分局 定西路 1289 号 62110208

静安分局 胶州路 58 号 62536485

普陀分局 北石路631号 52564588-7115

闸北分局 洛川中路 880 号 56657070

虹口分局 大连西路 296 号 51851111

杨浦分局 黄兴路2022号 55122022、55129910

宝山分局 漠河路600号a幢20-23层(东鼎国际大厦)56671900

闵行分局 沪闵路 6388 号 64122075

嘉定分局 迎园路955号 59536890

金山分局 金山区石化龙山路555号 57922711、57922721

松江分局 文诚路69号 67735867

青浦分局 青浦镇青松路 175 号 59725800

奉贤分局 南桥镇解放东路 58 号 55296103

崇明分局 城桥镇东门路 388 号 59623213

机场分局 浦东启航路 868 号 7 楼 68841466

登记期限(设立)

1、名称分局受理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市局受理的,当场决定

2、设立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条件:(设立)

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

13、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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