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集团设立的条件及程序规定

发表时间:2013-04-15 浏览次数:395

一、企业集团设立的政策及法规依据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工商局《关于落实市委第九届四次会议全会精神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

二、企业集团的定义及组成

企业集团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三、企业集团设立条件

国家总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上海市工商局《关于落实市委第九届四次会议全会精神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子公司3家以上;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设立企业集团程序性条件

见《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上海市工商局规定

五、xx集团设立条件

1、母公司xx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以上;

2、母公司全部拥有或控股子公司3家以上;

3、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5000万以上。

目前xx投资公司需按照以上要求调整公司结构,可满足集团公司设立条件。

六、关于股权出资。

满足股权出资需要满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规定条件,即:

(一)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缴纳;

(二)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具体评估方式另行规定;

(三)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四)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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