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变更境外企业名称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404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合批〔2006〕994号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中化公司关于变更4家开曼群岛离岸公司名称的请示》(中化规(2006)9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公司在开曼群岛设立的sinochem petroleum aps名称变更为“sinochem petroleum limited”,其他事项不变。

二、同意将sinochem petroleum aps在开曼群岛再投资设立的atlantis holding norway as、atlantis technology services (tunisia)as和atlantis(ras a1 khmaiah)as等3家企业的名称变更为“atlantis(uaq)limited”、“atlantis(tunisia)limited”和“atlantis(rak)limited”,其他事项不变。

三、接此批文后,请你公司到我部(合作司)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你公司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根据国家规定,境外企业中方股份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请你公司按此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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