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发公司诉香港美通公司重复签发提单侵犯其提单项下货物所有

发表时间:2012-06-15 浏览次数:407

「案情」

原告: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以下称建发公司)。

被告:香港美通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美通公司)。

1994年7月19日,原告建发公司与台湾六欣企业有限公司(下称六欣公司)签订了三份销售童装合同(7月27日双方又书面增加了童装数量),价格条件为fob厦门,货款共计60723.82美元。7月26日,六欣公司开立信用证,开证行为(香港)上海商业银行,受益人为建发公司,装船期为1994年9月10日,并指明提单上发货人栏应填写为六欣公司。建发公司接受了该信用证。9月6日,建发公司将380打计128箱童装交付美通公司驻厦门的代表处,价值为fob厦门20473.47美元,建发公司填写了托运单,托运人栏填写为六欣公司。美通公司接受托运后,将该批货物向马士基海运公司(以下称马士基公司)厦门代表处办理托运,该代表处于9月7日签发了mtml-018(a)、(b)提单交给美通公司。9月10日,美通公司用台湾海德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德公司)的提单,以自己名义签发了mtml-018提单交给建发公司。两套提单载明的内容相同:发货人为六欣公司,收货人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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