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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共同海损
发表时间:2012-06-15 浏览次数:240
共同海损是一项古老的制度。早在公元前,《罗得海法》(the rhodian law)已有记载:商人之间分摊抛弃货物的损失。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安下令编纂的《法学家学说汇编》中也曾对此有专章规定。公元12世纪《奥利隆惯例集》也规定了共同海损制度:被抛弃的货物应由大家分摊,当船上的某种货物被抛弃时,即使船员饮水用的银杯,只要有两个以上,或者虽只有一个,但如果尚未使用也要参加分摊。
在1684年《路易十四法典》中,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类似今天的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1721年《鹿特丹法典》中确立了共同海损的准确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亦专有共同海损一章。
在国际社会,《约克·安特卫普规则》(the york antwerp)是国际社会为统一各国海损制度而努力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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