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救助的适用范围

发表时间:2012-06-15 浏览次数:354

海上救助,又称“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又无力自救的船舶、货物、船上人员、旅客以及其他财产进行援救的行为。

根据《海商法》第171至173条的规定,救助水域仅限于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对象为船舶、自然人、货物及其他财产,不包括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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