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118

【法规名称】 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1993-05-07

【实施时间】 1993-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3]45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和国税发[1991]00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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