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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租房合同是什么意思
租房合同,即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租赁合同纠纷] 什么是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把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使用的人叫做出租人;使用他人财产并支付租金的人叫做承租人。 租赁合同与借款、买卖等合同相比
咨询律师: 胡骅
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原告履行的货物为假冒伪劣商品,导致合同根本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被告可以援引先履行抗辩权,不支付该批货物的价款。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对其要帐费用被告也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西瓜六必治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买卖合同约定“付清货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卖方”,现卖方起诉要求付清货款,买方不可以退回标的物抗辩。合同中对此方面内容的确定,可以作为附条件的合同,卖方可以享有要求清付货款或收回标的物的选择权,既然卖方已提出起诉要求付清货款,即其作出选择,买方无权以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而要求退回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关于多重买卖
的效力应如何确定、买受人的撤销权、就已移转所有权与他人的同一标的物再行买卖行为的法律性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应如何处理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并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 1.关于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 就一物所订立的数个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定?司法实务中存在一种以合同订立先后确定合同效力的做法,这是不正确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违约金和赔偿金区别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由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 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货币进行赔偿。 区别:不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是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必须给付另一方违约金;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来表明承诺。 1.交叉要约。交叉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作出了为订立同一内容合同的要约。如甲对乙作出为订立合同的要约,而乙对甲也作出了同样内容的要约。此时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完全一致,而且双方均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发出要约的时间也几乎在同时。既然双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即可推定其必互有承诺的结果,所以认定合同成立。
咨询律师: 胡骅
给买受人,如将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 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比如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疫书、产地证明、保修单、装箱单、海关发票、领事发票等。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言而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同样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依法律的规定而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刘国斌指出,买卖双方只要到西安正规的二手车市场、拍卖公司或者经营二手车置换业务的经销公司,签订正规的合同、交纳交易费、开具正式发票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均属于合法的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上面二手车主遇到的情况,由于买卖双方没有进行车辆户口的变更登记,因而车辆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交易行为不成立,卖方有权追回车辆、并要求买方交清罚款,或者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
咨询律师: 胡骅
《规范》说得很明白:从事二手车中介服务必须以企业的形式进行,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疑问四:对二手车拍卖有没有新说法? 谈到二手车的拍卖,常晓村指出,这几年二手车竞价拍卖以其直观、交易周期短、兑现快以及成交价最贴近市场真实价格等优势博得市场青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
咨询律师: 胡骅
加工承揽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加工承揽的品名或项目。品名和项目必须准确、具体,合同中不得使用代号,必须注明全称。 2.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数量是加工承揽物品或项目和计量单位;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两部分。内在质量要求是定作物的性能要求,外在质量是人的感觉器官能视察到的外在形态。包装主要指明包装采用何种包装材料以及规格等。加工方法是指采取何种方法制作以及技术上达到什么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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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后当事人还有义务吗
合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仍有一些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所谓后合同义务,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后合同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一、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产生的义务,合同订立前,当事人承担的是先合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未终止,当事人履行的是合同义务。 二、后合同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咨询律师: 胡骅
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得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这样仍然不能确定交付地点,适用以下规则: 一、如果买卖合同标的物需要运输,无论运输以及运输工具是出卖人安排的,还是买受人安排的,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是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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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债权人自治的基本形式
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将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自治的基本形式。在债权人会议之下,并非不设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是否设置债权人委员会。3事实上,依照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债权人委员会只是债权人自治的辅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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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代位权的基本理论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首先,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这就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其次,债权人的代位权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比如,b欠a1万元,c欠b1万元,a债权人,c是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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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讨论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1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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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文书。 【文书样式】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现委托 在我与 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委托权限授权是委托书最重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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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如何扣?
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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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5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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