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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溪卫生所付给原告覃秀蒿安葬费等损失9400元,但双方就纠纷的解决未达成协议。晓麻溪卫生所于2002年2月20日申请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宋方益死亡原因为产后大出血导致失血休克,因缺乏尸检和相关资料,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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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雪峰,女,32岁,江苏省南京市红十字医院护士,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陈国青,男,38岁,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某部军官,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峻,该院院长。 原告郑雪峰、陈国青因与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发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做了绝育手术,按常理一般不会再次怀孕。而绝育手术2年半后,却意外地被确定怀了孕。这到底是医院手术有误,还是另有原因?认为医院应为自己再次怀孕承担责任的韩女士,在做完人流手术后,将当初为自己做绝育手术的医院告上了法庭。今天,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韩女士上诉,维持一审朝阳法院做出医院负担韩女士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514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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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一名曾经在他们医院生产的产妇李某,要她领回留在医院的女儿,并且还要支付女婴留院期间的营养费、医药费、生活费等。 起诉书写道:被告因分娩于2001年10月12日入住原告产科病房,10月13日凌晨被告在产房顺产一名女婴后母女返回病房。被告于10月26日出院,住院14天。但此时被告却弃婴于产科病房不予抱回抚养。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将自己的孩子带回抚养,但被告始终以医疗纠纷为由不予理睬,不将弃婴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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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尹进、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审判程序】:二审 【案件分类】:民事 【公 布 号】: 【裁判文书字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进,男,194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兴华航空电器责任有限公司检查员,住皇故区香炉山路小区30号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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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9月11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国良、何孟仙、杞发元、鲁万芝诉被告景洪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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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医学会是法官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医学专业辅助人。医学会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医疗行为进行鉴定是辅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民事诉讼行为,而非一般的民事服务行为,医学会与案件中的当事人亦不形成所谓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因而不能以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来界定其间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纠纷亦不能以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简言之,医学会不应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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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诉王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虹民一(民)初字第5107号 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国华,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荣,员工。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008年3月5日,被告因脑血肿在原告处就医治疗,共发生医疗费46,049.26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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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手术过程中,王贤出现上肢抽动,后进行抢救至2004年10月25日无效死亡。期间共发生医疗费37277.48元。 2005年6月10日,大医一院与许立华、刘作儒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对患者王贤的死亡比照医疗事故处理,大医一院向许立华和刘作儒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67277.48元,双方医疗法律关系终结,许立华、刘作儒及亲属不再向原告提出任何权利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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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合同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竹林湾村第4组。 原告宋益典,男,193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委托代理人覃卫东,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卫生院,(以下简称大堰卫生院),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大堰村。 法定代表人李大胜,该卫生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定雄,该卫生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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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请充分考虑,并合理采纳。 一、本案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且根据08年《民事案由规定详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答记者问》中的阐述,本案定性排斥人民法院的自由确定权。 1、本案是一起医疗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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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 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追求一定经济目的而实行联合经营的一种法律形式。 一、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程序方面的问题 (一)案件的受理。 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如联营投资、盈余分配、违约责任、债务承担、资产清退等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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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封映辉,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北制药集团综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河北省高营企业集团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冀经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于松波、代理审判员王宪森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锐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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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北京商贸公司诉上海格林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审判程序】:二审 【案件分类】:经济 【公 布 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0)一中经终字第993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二000年八月九日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格林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康路721号。 法定代表人朱根荣,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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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凌云天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凌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天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博公司)、李x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8)成华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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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经报省计委批准,湖南xx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下称附一院)计划利用自筹资金,修建一栋层高20建筑面积23650平米的培训大楼。大楼于同年七月二十一日动工,至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大楼主体工程封顶竣工,前期投资约35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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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高院民二庭在审理德昌县富源稀土厂与德昌多金属矿试验采选厂、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九地质队、四川省地质矿产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充分的辨法析理和全面细致的调解工作,使得尖锐的矛盾得以化解,四方当事人握手和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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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闽经终字第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福清市食品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城小桥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吴茂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银,福州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天齐,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县人,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集西园村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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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称从1994年起先后与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签订 “合作开发某构造12井(天然气井)合同书”等3份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双方联合投资,共同进行钻探工程,并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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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古汉与古汉养生堂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被衡阳中院受理,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紫光古汉 (000590:7.64,+0.1,↑1.33) 11月26日发布公告称,日前,公司收到案号为(2009)衡中法民二初字第35号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衡阳中院受理衡阳市古汉养生堂保健有限公司诉讼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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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7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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