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买卖无效

发表时间:2007-05-07 浏览次数:13

位于合肥市肥西路付6号的土木结构西房两间半,系安徽省商业储运公司于1978年违章所建,后分给其职工张某居住。1989年11月25日,该单位以3500元之价,将此房卖给张某,并讲明此房系违章建筑,以后如遇有统一规划或征用,应服从安排,无条件搬迁, 不得转卖。同年,经他人介绍,张某将此房以7000元之价出卖给王丽。王丽付款后,经多次要求张某交房,张某才将房屋交给王丽居住。在此期间,王丽多次向张某要该房合法手续,张某以办过户手续为理由。因张某迟迟未能将该房屋的房产证交给王丽。王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回房屋,由张某返还买房款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将购买的违章建筑转卖于王丽,王丽明知系违章建筑,而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均违反了合肥市有关违章建筑不得转让、买卖的规定,其民事行为无效,双方应将各自取得的财产相互返还。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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