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

发表时间:2011-11-25 浏览次数:105

《合同法》第141条及第61条之规定确定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应该是:

1、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有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2、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且也无法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时,依下列方式确定交付地点:

(1)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交付地点为第一承运人营业地。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如知道标

的物是从存放在某地仓库中的一批货物中要提取的物或知道标的物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

造,则出卖人交付地点为双方所知道的标的物所在地。

(3)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也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

人的交付地点为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如果出卖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出卖人的居住地

为交付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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