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常用处理原则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22

在商品房销售纠纷中,价格纠纷、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显得比较突出。针对实际情况,笔者经过调查探访,我市目前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常用的原则。

1、价格纠纷处理案件

此类纠纷应视具体情况加以解决。首先,应坚持合同效力原则;其次,应坚持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是指国家或地方在政策、规划上发生变更而引起的纠纷。目前,情势变更已经作为解决房产纠纷的一项原则。但同时我们需要分清情势变更和正常的市场风险之间的区别。

2、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案件

对于此类纠纷,应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当预售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时,应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当预售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又没有足够资金退还房款时,此合同可被解除,可要求预售方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必要时可对其已建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权依法强制拍卖,拍卖所得款用于退还预购方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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