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华夏购物中心诉昆山金山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373

昆山华夏购物中心诉昆山金山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02)苏民终字第00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华夏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购物中心),住所地昆山市朝阳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马友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雪明,江苏苏州邵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根林,江苏苏州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金山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人民路5号。

法定代表人钱治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杏明,江苏苏州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根宝,江苏苏州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购物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金山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苏中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购物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邵雪明、孙根林,被上诉人金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杏明、肖根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5年7月22日,购物中心(甲方)与金山公司(乙方)签订《关于购买金山大厦商场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甲方购买乙方金山大厦一至三层商场,总面积7271.2平方米,平均价格含营业税为每平方米5988元,总售价4354万元。甲方购买的商场包括专用上下四部进口自动扶梯,一部共用进口货梯,一至三层冷暖中央空调系统等。甲方须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向乙方给付购房定金50万元,并于8月中旬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为配合甲方于11月上旬开业,乙方暂定1995年9月30日向甲方交付以上房屋(以正式合同时间为准)并经有关方面验收合格,乙方同意甲方在交房前可以参与必要的室内装修工作,乙方将尽全力支持配合。本协议作为正式买卖合同的前期文件,所订条款为正式合同的原则基础,双方共同遵守执行。本协议未尽事宜将在签订正式合同时予以补充。

1995年8月23日,双方正式订立《商品房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购物中心购买商场建筑面积7271.2平方米(含买方应分摊的共用面积1284.69平方米),金额4120万元。金山公司应于1995年10月15日前交付房屋,并做到水、电、路通,所有设备安装结束。如金山公司未能如期交房,则每延期一天按买方投放资金金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12个月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金山公司负责维修,如不及时维修造成买方损失的,由金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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