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怎样处理

发表时间:2007-12-06 浏览次数:30

劳动部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196号)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决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按监督程序继续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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