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发表时间:2009-01-04 浏览次数:165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 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 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 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 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 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 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 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 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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