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赔偿损失

发表时间:2011-03-22 浏览次数:178

未约定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导致双方对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发生争议。由于《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违约金数额过低,损失得不到补偿,约定数额过高,会因超过合同标的额得不到法律支持无法实现。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约定合同违约金时,数额约定不能过高或过低,约定数额过低,损失得不到补偿,约定数额过高,会因数额过高得不到法律支持无法实现。一般而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出合同标的额,若一方的损失确实超过合同标的,可直接约定赔偿损失。此外,在约定违约赔偿损失责任时,要约定损失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

下面列举几种法定的违约金,供企业参考:

1.逾期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6月9日颁布的存贷款利率标准,自1999年6月10日起,逾期归还银行贷款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收取罚息;逾期归还农村信用社贷款按日利率万分之三收取罚息。

2.逾期付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罚息的标准(目前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计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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