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1-09-28 浏览次数:288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培训和介绍就业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正当理由”是指失业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及求职意愿与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的工作基本相符的工作,本人拒不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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