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在协商过程中的争议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发表时间:2011-12-27 浏览次数:418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53

条规定.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受理协调处理申请:即由申请处理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协调

处理机构或者人员提交处理申请。协商机构或者人员在收到该申请

时接受该申请。

(2)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在受理申请后,协调机构或者人员

应该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以便进一步进行处理。

(3)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通过调查,掌握相关的资

料.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需要制定让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方案。

(4)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制定方案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

调处理,使其尽量接受协调方案:

(5)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其中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

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

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

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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