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哪些机构管辖

发表时间:2011-12-27 浏览次数:416

所谓管辖,是指由哪些有权机构管理因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1)集体合同处于协商争议阶段产生的纠纷,按照《集体合同

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第51条规定:集体协商

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

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

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

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

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2)集体合同履行阶段产生的纠纷,如果是申请仲裁的,按照

于.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工会法》第20条第4款规定:企业违

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

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

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

《集体合同规定》第55条也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

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此处应该由有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

(3)如果提起诉讼的,则按照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管辖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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