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保管合同应注明的内容

发表时间:2012-01-04 浏览次数:75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延伸阅读

车位有产权证吗

PPP项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如何规避PPP项目的法律风险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