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表时间:2012-03-01 浏览次数:428

(一) 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制裁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优先受偿。

(二) 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3.出质人如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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