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该邻居恐吓威胁,能索要精神损失费吗?

发表时间:2012-09-11 浏览次数:240

所谓的恐吓威胁罪,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罪。只是存在恐吓威胁行为,这个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咨询:

今年6月底邻居在地下室公用面积部分建了一堵墙将大部分用地占用,并且影响我家出入地下室,我们随后向当地物业、居委会、城管反应,随后受到该邻居恐吓威胁,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们准备上诉,但是听说没有受到人身伤害就不能索赔精神损失费,对于这个案例是这样吗?还有如果上诉的话能要求什么样的赔偿呢?谢谢专家解答了~

律咖网律师解答:

你介绍的情况应属相邻权纠纷,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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