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451

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受理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江苏劳动维权网

[案情摘要]:林先生前往w企业应聘销售经理,林先生向w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经理的书面说明。w企业正在策划扩大市场,急需一名销售经理来主管销售工作。因此,双方当即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w企业聘用林先生为销售经理,试用期三个月;林先生全权负责w企业销售业务,并对销售工作人员的聘用享有决定权。劳动合同签定后,w企业即要求林先生上班。四个月后,w企业发现销售业绩仍无起色,遂对林先生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经查,林先生之前工作经历系虚构事实。w企业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林先生不同意,双方的争议于是产生。

[案例正文]: 林先生前往w企业应聘销售经理,林先生向w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经理的书面说明。w企业正在策划扩大市场,急需一名销售经理来主管销售工作。因此,双方当即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w企业聘用林先生为销售经理,试用期三个月;林先生全权负责w企业销售业务,并对销售工作人员的聘用享有决定权。劳动合同签定后,w企业即要求林先生上班。四个月后,w企业发现销售业绩仍无起色,遂对林先生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经查,林先生之前工作经历系虚构事实。w企业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林先生不同意,双方的争议于是产生。

分歧意见:

意见一:林先生进w企业是经过考核录用的,以往工作经历与目前工作业绩并无直接联系,w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

意见二:林先生以往的工作经历是w企业录用其的参考条件,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因林先生采取了欺骗行为才签订的,现查证工作经历是虚构的,w企业可以作出解除合同决定。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虚假工作经历是否可以成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以上两条规定可知,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当事人如采取欺诈或威胁的行为签订了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视为无效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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