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及其损害赔偿

发表时间:2012-06-15 浏览次数:124

1、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上述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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