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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与委托人签委托合同是否有效
发表时间:2012-11-19 浏览次数:359

案情:

2010年9月,律师邓某用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未加盖公章的格式合同,与熊某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为熊某涉嫌职务侵占的丈夫欧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邓某收取熊某风险辩护费3.5万元,并承诺事若不成,全额退款。之后,邓某因无法出具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介绍信,未能到看守所会见欧某。熊某认为邓某没有为其提供应有的法律服务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3.5万元辩护费。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与熊某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判决邓某立即返还熊某辩护费3.15万元。

法院认为:

律师个人签委托合同无效

根据律师法相关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也禁止在刑事诉讼中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本案中,邓某身为执业律师,私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在刑事案件中实现风险代理,违背了强制性规定,其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收取的风险辩护费应予返还。结合案情,邓某确为熊某处理了一定事务,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可由熊某承担。

相关法律知识: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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