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欺诈显示公平的合同无效

发表时间:2011-11-22 浏览次数:46

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价格欺诈,内容显失公平的,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

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

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

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

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

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

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

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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