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指引之十四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发表时间:2012-03-26 浏览次数:449

一、 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名称在租赁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 证明租赁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 证明房屋有合法产权来源的证据;

2、 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证明;

3、 房屋租赁合同或事实租赁关系的存在;

4、 属于房屋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关系合法的证据(如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三、 证明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 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 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3、 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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