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施工合同的效力及利息如何认定 ?

发表时间:2015-03-27 浏览次数:81

施工方与发包方签订垫资施工合同的效力,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款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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